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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5)

   来源:新华社    更新时间:2017-01-22 14:06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纪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中央纪委机关18个部门和部分省区市纪委,分别起草规则初稿,在汇总梳理、提炼概括基础上,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下发全国182家纪检机关(机构)征求意见,掀起了学习制度、研究规则的热潮。从反馈情况看,各单位一致认为这部规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共计1150条。中央纪委常委会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吸收修改。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规则送审稿,同意将其提交本次全会审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提交本次全会审议的规则稿,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进行时。希望同志们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严肃认真地审议规则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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