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办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是落实公办民办平等地位的关键环节。《若干意见》重点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自主招生。要求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障碍。
二是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强调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重申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要求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是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是健全师生争议处理机制
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师生争议处理机制。
如何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
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若干意见》对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
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二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要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水平,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三是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鼓励支持培育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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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微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