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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龙虾馆血案”提起公诉 被告人对罪名提出异议

   来源:网络整理    更新时间:2016-05-26 23:55

扬州“龙虾馆血案”提起公诉 被告人对罪名提出异议

图为致人死亡的被告人李某。警方供图

  交汇点讯 去年12月29日晚,扬州市区宝带小区一家龙虾馆门前发生血案,多人参与,1人被捅伤后因伤势过重死亡,另有2人受伤,该案在扬州市区引起较大关注。25日,扬州市检察院对“12·29宝带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当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当日法庭没有宣判,将在近期作出判决。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今年48岁,有犯罪前科。去年12月29日晚六点多,他与朋友王某、张某等人在扬州市维扬路宝带小区胡氏龙虾店喝酒,多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互不相让,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为发泄不满,李某回到饭店对面的家中,拿了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回到现场,左手持菜刀,右手持水果刀连续捅刺朋友王某胸腹部和张某左胸部,其间还刺伤前来阻拦其行凶的赵某。其中,王某被捅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8岁。经鉴定,王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胸腹壁、肺、肠破裂,最终因急性失血而死亡;张某和赵某的伤势分别构成重伤二级和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在现场等候,并告知闻警赶到的民警自己的身份。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12月30日,扬州开发区公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宝带新村“12·29”伤人案件,将此案定性为聚众斗殴致人伤亡案,参与聚众斗殴的8名主要嫌疑人全部归案。

  经鉴定,李某实施危害行为当时及鉴定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昨日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经过等内容,李某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后,法院宣布休庭,择如宣判。

  通讯员 杨肃 交汇点记者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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