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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环保领域五个指导案例 检察院可对环境污染提公益诉讼

   来源:网络整理    更新时间:2016-10-15 21:04

  因清洗工业废桶,江苏常州的许建惠、许玉仙二人犯环境污染罪被法院判刑,然而污染环境的恶果并未消除。当地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二被告清除污染,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150万元。这一案例明确了污染环境肇事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影响检察机关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

  以上是今天上午最高检发布的第八批五个指导性案例之一,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和规范司法办案的重要方式,这五个案件从多个方面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指导。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2015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等13个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上文中提到的案例,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了准确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还申请引入专家辅助人对环境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另外,针对污染的环境无法完全恢复,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检察机关采用了虚拟治理成本计算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的做法,这些做法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参考。

  除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五个指导案例中,还包括三起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

  贵州省锦屏县环保局责令七家排污未达标企业立即停产整改,但未见效。当地检察院先后两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环保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锦屏县环保局均逾期未予答复,也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违法企业停业整改。

  之后,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向福泉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相关企业违法生产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万春说,该案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到位的问题上,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参考。同时案例中贵州省高法院对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也为各地借鉴推广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指定集中管辖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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