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通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协助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破获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并在通江县城红军广场附近抓获29岁嫌疑人吴某。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移交兰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据通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介绍,22日,通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收到了一份协查通知书,兰陵县公安局辖区发生一起街头恶性案件(轮奸案),兰陵县公安局民警调查后发现,这起案件的发生源于三名施暴者在网吧上网时,观看了淫秽物品。随后,民警追查并锁定淫秽物品传播者在通江县。
“23日晚锁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民警说,24日一早,民警将其抓获。据调查,2015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在网上开办网站,并将淫秽视频、色情图片投放到网站上,以此牟利。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吴某对传播淫秽视频、色情图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其违法行为在兰陵县境内产生了恶劣影响,所以被移交给了兰陵县公安局。
何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