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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政公告修改 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等项被删

   来源:中华网地产    更新时间:2020-03-05 16:06
据广州市政府网站消息,经历了上架、下架调整的“广州新政”,在3月5日的上午重新被挂上政府官网。
不过这次,早已在3号当天刷遍全网的“广州公寓、商铺等商办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的第三十一条内容不再提及。
广州新政公告修改 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等项被删
第一版:
(三十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商服类项目建设和销售管理,商服类项目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商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已确权登记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允许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商业银行现金保函,申请划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加大住房租赁市场扶持力度,加快拨付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奖补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
第二版:

(三十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允许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商业银行现金保函,申请划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加大住房租赁市场扶持力度,加快拨付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奖补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
此前(3月3日)发布的“新政”如下:
广州今天发布的这份通知中,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一章节中表示,优化商服类项目建设和销售管理,商服类项目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商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已确权登记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
同时,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允许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商业银行现金保函,申请划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加大住房租赁市场扶持力度,加快拨付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奖补资金。
无疑,关于商服类项目的政策最受关注,
此前在2017年,广州市出台对于商服类项目的政策是开发商销售的商服,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
而后,广州市又提出,在2017年月3月30日后成交土地的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而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成交土地上的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面积方面,广州市规定,商服类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300平米。
商办(或商服)类限购,最主要的就是三个方面,一是限制最小分割单元;二是限定销售对象;三是限制购买商办申请贷款。
今天广州市公布的这份通知中,这两大方面的限制均松绑了,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取消了300平米的限制;商服项目也不再限定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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